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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1部分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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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年第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8号),国家标准计划《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1部分:内科学》(计划号4266-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2部分:外科学》(计划号4265-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3部分:皮肤科》(计划号4267-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4部分:肛肠科》(计划号4269-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5部分:骨伤科学》(计划号4274-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6部分:妇科学》(计划号4268-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7部分:儿科学》(计划号4272-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8部分:眼科学》(计划号4270-T-)、《中医临床名词术语第9部分:耳鼻喉科学》(计划号4277-T-)已经立项,由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负责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现向相关单位公开征集参与上述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条件

1.起草单位应为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起草单位应熟悉并了解中医药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在中医相关术语等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程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能够提供人员、经费等支持;

3.起草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熟悉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并能够积极承担、合作完成标准起草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具有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义务

1.应全程参与标准编制工作,按时完成标准起草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能够共享本单位在标准制修订方面的优秀成果与经验,为标准编制工作提供参考;

3.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

4.为标准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三、申请流程及联系方式

请有意向参与上述标准项目起草的单位填写《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人申请信息表》(见附件),并于年11月24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发送至bzh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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