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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点线面体新突破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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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年3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范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以下简称次中心)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功能任务,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指南。

笫二条本指南所称次中心,是指在涉农县市区选取部分乡镇卫生院,将其服医院标准,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中心既可以结合现有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基础条件、服务水平以及医疗服务辐射范围进行改扩建,也可以根据行*区划、地理位置等重新规划设置,甲等乡镇卫生院或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机构优先建设。次中心属于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本质属性仍为乡镇卫生院,公立一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策待遇不变,医院科室设置、临床药物配备使用等*策。

笫三条本指南是次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地市级推荐标准,也是*府对基层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和布局的参考依据。次中心建设坚持均衡分布、需求导向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聚集资源重点打造,以点带面,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整体水平和能力提升。

第四医院形成资源互补格局,医院部分功能任务,成为县域片区医疗救治中心、急诊急救中心、健康管理中心、人才培训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公共卫生示范中心。

第五条次中心主要任务是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康复、护理服务,以及急危重症的急诊急救及转诊服务;能提供二级及以上常规手术操作项目,每年开展新技术2项以上;原则上承担对周边3-5个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帮扶工作;负责对域内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指定或委托,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次中心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策,应当符合市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正确处理供给与需求、当前与长远、可及与负担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流程科学、装备适宜、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次中心的建设除参考本指南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八条次中心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次中心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2张床位。在设置床位时要预留发展空间,服务量大的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床位。

第九条次中心原则上服务人口10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应当覆盖周边乡镇或临近县域乡镇。次中心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县级卫生健康行*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三章房屋建筑

第十条次中心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业务用房(不含辅助和生活用房)面积按每病床55-80平方米核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每床净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十一条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安排,并根据次中心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承担有教学实习任务的次中心,宜设置满足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需求的示教室,建筑面积为㎡左右。示教室应考虑与会议室等共用,具体规模根据区域内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数量、进修培训任务综合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各功能用房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分区合理,流程科学,洁污分流,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耐久年限、建筑安全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符合节能环保及抗震设防要求。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标。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处。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次中心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次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也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十六条次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表1建设用地指标依据:

第五章科室设置

第十七条临床科室设置,应设置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精神(心理)科(心理咨询室)、口腔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中医综合服务区)、急诊科、麻醉科、手术室(可与麻醉科合并设立)、肠道及发热哨点诊室。

下列科室应当至少设置3个:眼科、耳鼻咽喉科(可与眼科合并设立五官科)、老年医学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感染性疾病科、皮肤科、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等。

次中心应按照《潍坊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建设方案》要求,在康复医学科、口腔科、老年医学科、疼痛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血液透析室、骨科、儿科、妇科等特色科室中,至少选择设置2个,建成潍坊市基层特色专科。

第十八条医技及其他科室设置,至少设置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或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等)、药剂科(或中药房、西药房)、健康信息管理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可以设置输血科(或检验科下设储血室)。影像诊断、病理诊断、消*供应室等可与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联合共建。

第十九条公共卫生科室设置,至少设置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听力筛查室、智力筛查室、心理咨询室等。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和数字化门诊建设标准。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设置营养科、眼保健中心。

第二十条职能科室设置,至少设置综合办公室(*建办公室)、医务科、护理科、院感科、病案管理科、信息科、公共卫生管理科(乡村医生管理办公室)、医教科、质控科、财务科、医保办、后勤管理科等。

第六章设备配置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基础上,重点配置CT、DR、彩超、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机、麻醉机、胃镜、呼吸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血凝仪、急救型救护车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全部配备影像、心电、眼底等远程诊断设备。

第二十二条其它医疗设备的配置,应当根据次中心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参照《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配置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第二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当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和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章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按照《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山东省基层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等要求,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居民健康档案云平台为核心、服务全专协同和医防融合业务模式的次中心信息化支撑体系,医院主要业务及管理流程,实现医疗健康服务数字化、智慧化。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逐步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第二十五条次中心应当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开展预约挂号、移动支付、自助查询、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档案开放等应用。配备与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智慧随访箱和健康驿站,检测数据可自动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依托区域统筹建设或医共体上级医疗机构牵头建设的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和远程医学影像诊断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次中心应用的信息系统应当完成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医共体业务协同信息集成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跨机构、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八章人员配置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开放床位数比不低于1.3:1;全院护士人数与开放床位数比不低于0.6:1;医护比不低于1:1.5。

第二十八条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临床科室主任均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全科医师不少于5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2名;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满足开展中医临床以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需要。

第三十条其他医技科室人员须具备合法资质,满足工作需要。

第九章服务能力与效率

第三十一条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的常见病病种数不少于种,且三年累计收治住院病种数不少于80种、三年累计开展手术病种数不少于20种。

第三十二条每年门急诊量8万人次以上;每年入院人数0.4万人次以上;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5%。

第三十三条患者及机构职工满意度均不低于85%。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次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定的医疗护理等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第三十五条重点加强以下制度建设:

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决策和制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实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治功能,加强思想*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完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与考评制度。

2.人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落实“两个允许”,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引导绩效工资及待遇向临床一线倾斜,激发人员内生动力。

3.医疗质量安全制度。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4.其他制度。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章建设保障

第三十六条县级*府在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整体规划、逐年投入”原则,大力改善次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就诊环境和服务能力;支持次中心建设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提高应对重大传染病监测和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编制、财*、发改、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批、医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次中心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支持指导,及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共同促进次中心健康发展。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次中心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在人才引进、设备更新、基础设施及特色专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2.编制部门负责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先保障次中心编制需求。

3.发改部门负责将次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财*部门加强对次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财*保障*策。

5.人社部门按照‘两个允许’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总量。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根据市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合理布局次中心公共设施,落实土地、规划等要素保障。

7.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次中心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

8.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医疗机构申请和建设次中心需要,对其执业登记、增加诊疗科目及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等提供规范、高效审批服务。

9.医保部门负责指导次中心落实好药品、医用耗材集采*策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策。

第十二章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开展手术操作的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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