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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1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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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公司2013年公司债(第一期)付息公告


摘要: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太极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5年6月9日


无锡市太极实业(60066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太极01、122306。


3、发行主体: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67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6.25%,本期公司债券的固定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6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付息方案


1、根据《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25%/年。


2、每1手“13太极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2、付息日(兑息日):2015年6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太极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太极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下甸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顾斌


联系人:胡义新


联系:


传真:


邮编:214024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陶臻、杨汝睿


: 6600


传真: 6670


邮编:100025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邮*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址:httpπ//)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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